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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要燃放“孔明灯”?先看看这个吧!

2017-01-26 赤峰公安

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、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”行为的通告


赤政字[2017]10号


  我市红山区、松山区、喀喇沁旗大部分地区处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,“孔明灯”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过程中,极易与高速飞行的航空器相撞或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,严重威胁航空器的飞行安全。同时,也对森林防火、高压供电设备、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,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》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非法生产、销售“孔明灯”及违规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行为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  一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、销售“孔明灯”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。

  二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
  三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。

  四、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,特别要加强对燃放“孔明灯”和违规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的管理,对不听劝阻、恶意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“孔明灯”和违规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造成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五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,对非法销售“孔明灯”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。

  六、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销售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行为。

  七、全市各级有关部门、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,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“孔明灯”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不生产、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和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,对于发现生产、销售或燃放“孔明灯”和违规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产品的,要积极向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工商等部门举报。

  八、本《通告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2017年1月24日


  注:依照国家标准,烟花爆竹被划分为四个级别,危险性从高到低依次为A、B、C、D。上市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都会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A、B、C、D等级。

  A级: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,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。

  B级: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,当按照说明燃放时,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。

  C级: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,当按照说明燃放时,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。

  D级:适应于近距离燃放,当按照说明燃放时,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。对于手持类产品,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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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源:赤峰市人民政府


编辑/王晴 审核/杜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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